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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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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更新时间:2026-05-23 22: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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